(2016)豫1626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62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被告孔某,女,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超楠,淮阳县陈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张超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与201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叫王奕涵,现已五岁,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被告对孩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孩,抚养费不让被告负担,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辫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达不到离婚的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一女孩叫王奕涵,因家务事生气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夫妻间应相互帮助,相互理解支持,原告因家务事生气要求离婚,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仲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