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4号罪犯王彬,曾于2002年3月28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彬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罗宇浩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干警朱明慧、宋君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又建议对其扣减减刑幅度,故对其予以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