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侯明。关于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侯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阶段,申请人已经保全被执行人侯明的房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侯明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飞鹅路168号新佳华商厦8单元3-2号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陈道远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