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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袁兴菊、熊德有等与苏振东、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菊,熊德有,熊军,苏振东,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20-2号原告袁兴菊。原告熊德有。原告熊军。被告苏振东。被告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原告袁兴菊、熊德有、熊军与被告苏振东、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6)鲁0705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苏振东驾驶的鲁G×××××号汽车。现被告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鲁G×××××号汽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G×××××号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