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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43号原告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