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43号原告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