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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合川渝州酿酒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渝州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4801号原告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XX,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合川渝州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合川渝州酿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