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范彬与谷光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彬,谷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716号原告:范彬,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谷光武,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谷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彬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属于被告谷光武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清溪镇桥西街房产(含房权证清溪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范彬与王良翠共有的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10幢1单元70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