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毛与乌海市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乌海市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47号原告李毛,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人:唐龙胜,系该所所长。住所地,乌达区公园北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毛与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毛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毛负担(原告已交100元)。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