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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定平与安徽京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平,安徽京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767号原告:刘定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京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平诉被告安徽京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定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