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刘园与郑州丰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郑州丰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刘园,男,1987年12月24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丰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段瀚海北金A座21009号。组织机构代码:06755534-2。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园与被告郑州丰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刘园。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