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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106号被执行人黄某,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某交纳刑事罚金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正在服刑,除已扣划银行存款797.35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叶忠福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