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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成才与韦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才,韦洪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843号原告王成才,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韦洪成,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才与被告韦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成才于2016年03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才撤回对被告韦洪成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王成才负担。审判员  郑遵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西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