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成才与韦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才,韦洪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843号原告王成才,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韦洪成,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才与被告韦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成才于2016年03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才撤回对被告韦洪成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王成才负担。审判员 郑遵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西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