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卡欧彩钢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金坛市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卡欧彩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徐艳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庭辉、陈一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常溧一级公路河头赵庄段。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小虎。被告江苏卡欧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路惠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卡欧彩钢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市华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金泉代理审判员 郭金欣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