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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90号申请人郭某某,云南省丽江市人。被执行人李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日支付给原告郭某某劳务费7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做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所有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段加林审判员  王作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国成勇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