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平,严幼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幼平,王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534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红岗路15-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88551G。法定代表人卢保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严幼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建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幼平、王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