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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系汉阴县铁佛寺镇安坪村村委会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助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朝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