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褚开云、林维秋与玉环县晨阳阀门有限公司、林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开云,林维秋,玉环县晨阳阀门有限公司,林作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00号原告:褚开云。原告:林维秋。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斌,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晨阳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双郏塘村。法定代表人:林作青,机构代码:××,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林作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开云、林维秋与被告玉环县晨阳阀门有限公司、林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褚开云、林维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县晨阳阀门有限公司、林作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开云、林维秋撤回对被告玉环县晨阳阀门有限公司、林作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00元,减半收取5100.00元,由原告褚开云、林维秋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