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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姜锡梅与杨大全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锡梅,杨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姜锡梅,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杨大全,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姜锡梅与杨大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锡梅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杨大全应支付姜锡梅劳务款262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杨大全的银行、车辆及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姜锡梅案款2629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睿审判员 蒲昌渊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先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