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飞与包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包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467号原告李飞,女,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包淑霞,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包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