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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某乙与胡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主管,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缝纫工,住安徽省歙县。上诉人胡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胡某乙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乙与胡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丙,××××年××月××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孩胡某丙随胡某甲共同生活。胡某乙、胡某甲均另已再婚。2015年10月28日,胡某丙书面表示:“我自愿跟随我的生母(胡某乙)一起生活,不论今后遇到了什么困难、挫折,我都不会离开她,会跟她一起去克服困难,不会后悔。”庭审中,胡某乙表示愿意回屯溪租房带小孩,也有能力抚养小孩。诉讼中,两次征询胡某丙的意见,胡某丙均表示愿意随母亲胡某乙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胡某丙已满14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胡某乙生活,意思表示真实,予以采信。胡某乙愿意抚养小孩,又具备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出发,由胡某乙抚养为宜,故对胡某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胡某丙随胡某乙共同生活后,胡某甲依法应承担抚养费,抚养费酌定为每月5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变更胡某丙的抚养权,由胡某乙抚育至18周岁止,胡某甲从2016年元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某乙、胡某甲各负担20元。胡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胡某甲直至开庭时才收到相关诉讼材料,一审法院剥夺了其举证的权利,违反了相关诉讼程序;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胡某乙具备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与事实不符;三、胡某丙处于青春叛逆期,思想意识不成熟,不足作出正确的判断。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驳回胡某乙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某乙负担。胡某乙答辩称:其每月收入有3000余元,有抚养能力,愿意带女儿胡某丙一起生活,胡某丙也要求跟随其生活,请法院判决女儿随其生活。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春节后,胡某丙已实际跟随胡某乙生活至今,并向本院表示坚决要求继续与胡某乙一起生活。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以简便方式通知开庭并无不当。胡某甲已到庭应诉并当庭答辩,其各项诉讼权利均得到了充分保障,胡某甲认为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审理期间,胡某甲所表达出的对孩子的关爱之情,本院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对处于青春期的女孩来说,与母亲的沟通更为方便,孩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孩子的心理、生理变化,便于适时予以疏导和处理。一、二审期间,胡某丙也多次表达了随母亲生活的强烈意愿,并已实际到母亲胡某乙处生活,且胡某乙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故胡某丙由胡某乙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胡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东辉代理审判员  刘 晨代理审判员  方卫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