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0日,被执行人高某自动将全部案款10000元缴付本院,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叶某,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