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卢龙县燕河营镇东花台村村民委员会与卢龙县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龙县燕河营镇东花台村村民委员会,卢龙县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卢龙县燕河营镇严山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行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龙县燕河营镇东花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立权,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启生,村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会良,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焦大伟,区长。第三人卢龙县燕河营镇严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东茹,村主任。上诉人卢龙县燕河营镇东花台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知道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三年后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两年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高代审判员 刘爱臣代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