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9日对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9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腾飞、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明知张某乙(张某甲父亲)已死亡的事实,未到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持续骗领张某乙的社保金共计人民币2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均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张某丙证言,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全部返还赃款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