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元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