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胡志友与唐必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友,唐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友。被执行人唐必勇。本院在执行胡志友与唐必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必勇自动履行完民事调解确定的10000元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