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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胡志友与唐必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友,唐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友。被执行人唐必勇。本院在执行胡志友与唐必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必勇自动履行完民事调解确定的10000元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