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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与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法定代表人陈成标,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昪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赵永岗,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819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无锡市瑞凯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9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7490元,尚未执行到位145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7490元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