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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恩义与被执行人张海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恩义,张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耿恩义,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被执行人张海江,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大孤家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恩义与被执行人张海江(2014)法执字第546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