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范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范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吉林工段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范喜庆,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范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