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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18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望岭路19号财税楼4-3号。法定代表人杨自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申请执行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3执1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李道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阳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