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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蒲跃峡与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跃峡,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923号原告蒲跃峡,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开发园6号地,组织机构代码:20350429-2。法定代表人陆宗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跃峡与被告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告蒲跃峡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蒲跃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跃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蒲跃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