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贾彬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贾彬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2号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被告贾彬彬。本院在受理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彬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