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红需与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需,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34号原告王红需,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向阳路与中阳大道交接处(中央金座销售部)。法定代表人李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超,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代理人汤茂灵,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需诉被告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红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红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