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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红需与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需,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34号原告王红需,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向阳路与中阳大道交接处(中央金座销售部)。法定代表人李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超,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代理人汤茂灵,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需诉被告徐州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红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红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