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项超阳与王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超阳,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18号申请人项超阳。被执行人王振。关于项超阳申请执行王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