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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煜孝及陈勇申请执行陶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煜孝,陈勇,陶奇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煜孝。申请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陶奇臣。关于陈煜孝及陈勇申请执行陶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陶奇臣于2015年1月25日向原车主武鹏购买云X**重型自卸货车,双方约定于2015年9月年检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后陶奇臣驾驶该车于2015年3月26日在瑞丽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将事故车辆云X**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车辆受损极其严重,经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同意,被执行人陶奇臣将云X**重型自卸货车以30000元变卖给原车主武鹏,并将30000元交至法院,扣除德龙商业储运中心停车费4500元和龚氏吊车租赁公司施救费4000元后还剩余执行款21500元人民币。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本院作出的分配方案,申请人陈煜孝及陈勇所分得的款项为人民币8815.00元。申请人陈煜孝及陈勇还未满足的债权为人民币108551.00元,该案因处置被执行人陶奇臣名下车辆后,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瑞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排 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诗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