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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7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珠海宏泰石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宏泰石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珠海宏泰石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原珠海鑫港石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关于珠海宏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利人珠海宏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神池-五台输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及安装工程中结算后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