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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罗玉根与罗小胜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根,罗小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330号原告罗玉根。委托代理人苏昌丰,王占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胜。本院受理原告罗玉根诉被告罗小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告罗小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罗小胜的户籍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且不在郑州市二七区居住,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罗小胜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12号院20号楼8号,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小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宁人民陪审员  石中明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