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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文彤与张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彤,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彤,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扬,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张文彤申请执行张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3年6月19日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08660号公证书及2014年7月30日(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406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扬在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有房屋一套(权2XXX8),申请执行人张文彤申请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扬所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权2XXX8)。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