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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与被告纪德富、第三人安康市众鑫矿业劳务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纪德富,安康市众鑫矿业劳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45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委托代理人杨保飞,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德富,男。第三人安康市众鑫矿业劳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与被告纪德富、第三人安康市众鑫矿业劳务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