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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蔡甫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甫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341号原告: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1号百金城小区502B房。注册号:460000000018884。法定代表人:杜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谌小群,女,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被告:蔡甫礼,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甫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万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