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中金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人民路西二街8号琼海宾馆2号2101、2102房。法定代表人金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盈滨半岛阳光花苑。法定代表人聂仲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快速干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聂仲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盈滨半岛阳光花苑。法定代表人聂仲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中金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4)琼海法执委字第4号执行裁定,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至本院代管账户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依据该裁定和本院另案作出的(2014)琼海法执委字第5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1月7日分别查封被执行人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盈滨半岛阳光花苑的B6、B9、C10、D5、E1号别墅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站入口路180米处西侧66198.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老城国用(2012)���1377号]和6469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老城国用(2012)第1419号]。因属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债权收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申请执行人对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院(2014)琼海法执委字第4号案件和第5号案件执行依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第445号、第44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尚未得到偿还的债权,收购债权对价为190万元。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于法院作出解除查封财产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支付债权收购款项190万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收购款后三个工��日内向法院提交本案及原(2014)琼海法执委字第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材料。鉴于上述债权收购协议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盈滨半岛阳光花苑的B6、B9、C10、D5、E1号别墅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站入口路180米处西侧66198.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老城国用(2012)第1377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站入口路180米处西侧64696.3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老城国用(2012)第141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贤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