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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绪家与陈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绪家,陈传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097号原告:江绪家,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陈传林,男,汉族,1989年7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独山街道油坊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绪家诉被告陈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绪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绪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卫景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