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福元与顾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元,顾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621号原告:王福元。委托代理人:杨理银,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钦颍川,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元与被告顾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