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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福元与顾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元,顾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621号原告:王福元。委托代理人:杨理银,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钦颍川,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元与被告顾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