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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霞诉被告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霞,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02号原告周凤霞,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鸿举,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宗兴。被告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双巷29号。法定代表人XX,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小凤,系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副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凤霞诉被告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凤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凤霞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