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郁秀和、郁才斌等与黄兆敏、黄炳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秀和,郁才斌,郁才生,郁才花,郁才发,黄兆敏,黄炳达,黄吴旋,黄启余,黄启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2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郁秀和,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郁才斌,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郁才生,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郁才花,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郁才发,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兆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炳达,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吴旋,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启余,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启汉,农民。上诉人郁秀和、郁才斌、郁才生、郁才花、郁才发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拆除所称情岭坡的旧房建新房,1993年一直在该处延续居住至今。建房时,原告拉材料建房有两条路可以通行,一条路向外通往四把宽约1米,另一条路经过天河南木屯、大凹屯的道路宽约4米通往天河,距离原告家150米左右的路段有两处被挖断,车子无法通行。2015年5月2日,南木屯、大凹屯两屯群众认为原告私自占领了两屯的土地修路,请钩机将经过南木屯、大凹屯的路挖断,当日,四把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司法所到现场调处,发现该小路被挖断,深达2米,摩托车等机动车无法通行,经调解无果后,四把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向原告下达《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依法律程序解决纠纷。2015年5月2日参加挖路的南木屯、大凹屯的群众有黄炳达、黄炳利、黄炳秀、黄兆��、黄启伦、黄启余、黄启方、黄吴旋、黄兆权、黄兆龙、谢世峰、黄启才、郁学金、黄兆堂、黄兆安、黄启平、黄吴刚、黄兆勤、谢世周、黄启汉、黄启珍、黄启贤、黄兆敏、黄启成、黄启文、黄兆宣、黄兆军、黄兆文等共28人。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除被告以外其他人的诉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挖路行为系南木屯、大凹屯两村群众决议决定将路挖断,挖路行为是南木屯、大凹屯村民的集体行为,原告将黄兆敏、黄炳达、黄启余、黄启汉、黄吴旋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被告主体错误,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五被告所在的自然屯作为被告,因原告诉称的路段土地权属不明,应先进行土地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本院认为不宜作出实体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郁秀和、郁才斌、郁才生、郁才花、郁才发的起诉。上诉人郁秀和、郁才斌、郁才生、郁才花、郁才发共同上诉称,其路被黄兆敏等28个人挖断,其只诉黄兆敏等五个被告,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被挖断的路段是其与外界联系、生产生活的通道,使用几十年被上诉人没有异议,产生土地纠纷是近几年的事,被上诉人也不能通过挖路断交通来解决,其要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法院应作实体判决。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错误及土地权属不明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郁秀和、郁才斌、郁才生、郁才花、郁才发等六人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修复道路,恢复原状即道路被毁坏前的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状态。2、赔偿五上诉人为处理此事误工10天共计人民币670元。经查,本案纠纷涉及土地权属问题,上诉人主张讼争土地是其土地,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讼争土地拥有使用权,讼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权属不明,应先进行土地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属问题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庆文审判员 廖德旺审判员 黄美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容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