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鑫平与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699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梅江南路16号(县邮政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张日生,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8日和2014年1月25日,被告张某某以被告日龙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资金协议书》各一份,约定月息6000元,按季付息,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予以偿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以公司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在未经相关金融机构的批准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宁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缓交),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梦元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人民陪审员 谢朝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