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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郭建永与刘杰峰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永,刘杰峰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95号原告:郭建永,男,生于1980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刘拥山,永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峰,男,生于1975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永诉被告刘杰峰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永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建永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子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