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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孔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户籍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晓华,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吴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孔某、刘某奇(另案处理)共同外出寻找诈骗目标,在路上看到被害人张某某(生于1939年10月)年龄较大,决定以张某某为目标。先由孔某上前与张某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刘某奇借机出现假装向孔某买药。在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后,孔某以共同出资买卖药品、赚取差价为由,要求张某某出资。张某某信以为真,便将身上的330元人民币交付给孔某。后张某某又到银行取钱,并在柳州市XXX路XX巷X号门面,将从银行卡中取出的10000元人民币交付给了孔某。孔某得钱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2、2015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孔某、刘某奇(另案处理)共同外出寻找诈骗目标,在路上看到被害人岑某(生于1941年2月)年龄较大,决定以岑某为目标。先由孔某上前与岑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刘某奇借机冒充做药品生意的人出现,要求岑某、孔某共同入股投资,孔某假装答应入股以骗取岑某的信任。岑某信以为真,回到家中取钱,后在柳州市XX路XX巷内X段,将5560元人民币交付给了孔某。孔某得钱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3、2015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孔某、刘某奇(另案处理)共同外出寻找诈骗目标,在路上看到被害人梁某(生于1931年3月)年龄较大,决定以梁某为目标。先由孔某上前与梁某聊天,并将梁某带至于刘某奇约好的位置(柳州市XX路XX山外柳州银行附近的一个门面),刘某奇看到两人出现后,便假装向孔某买药。在骗取梁某的信任后,孔某以共同出资买卖药品、赚取差价为由,要求梁某出资。梁某信以为真,在柳州市XX路XX山外的农业银行取钱后,将6630元人民币交付给了孔某。孔某得钱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2015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将孔某抓获,从孔某处扣押160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发还给被害人梁某。孔某的家属已将剩余的20920元人民币全部退赔给上述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孔某诈骗三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2520元。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孔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岑某、梁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曹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郑某、曹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岑某、梁某的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孔某的户籍信息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成立。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孔某在归案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孔某的犯罪对象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子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