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乔桂兰申请执行荆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桂兰,荆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乔桂兰,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6510104064,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六街十一委。被执行人荆洪艳,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6311022536,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桂兰与被执行人荆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乔桂兰与荆洪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乔桂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商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