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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谢冉与蜂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冉,蜂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158号原告谢冉,女,1982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慧,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蜂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39A房间(注册号110107014968909)。法定代表人孟宪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纪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裕,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谢冉与被告蜂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蜂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39A房间,但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系虚拟注册,现其办公地为朝阳区祁家豁子8号健翔大厦六层606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姚 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羽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