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监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凤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洪雪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凤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洪雪君,杨雄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监字第56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凤玲。委托代理人:唐德松。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洪雪君。委托代理人:田琼,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杨雄军。申诉人马凤玲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洪雪君、杨雄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9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金龙审 判 员 刘 敏审 判 员 汪治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 彦书 记 员 庄素霞 来自: